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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司法人權提高協會FB原文:https://goo.gl/8yaULb

怒氣一來不免與人發生爭執,出言怒罵恐吃上訟事翻譯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翁偉倫在臉書《台灣司法人權前進協會》解釋刑法上「公開侮辱罪」、「誹謗罪」及「恫嚇罪」成立要件分歧的地方,提示民眾提告時應弄清晰司法相幹規範,以保障自身權益。

翁偉倫呼籲,爭吵情感上來時,講話要經由大腦,胡說話、亂罵人不但損失金錢,更可能招致監獄之災,提示民眾不成失慎,以避免禍從口出。

翁偉倫暗示,刑法309條的「公然欺侮罪」容易成立,民眾一時情感上用語,往往蒙受刑事訴追,最後常以「賠錢了事」收場。觸及界說在公共場所,未指明具體事實,而用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的輕視言語、文字、手勢來罵人,例如「王八蛋」、「恐龍」或用「三字經」問候等,均為公然欺侮,最高可判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。

刑法310條「誹謗罪」則是懲罰陳說「虛偽的事實」,而造成他人的信用受損,如誣指或人有「小三」等相幹言語,可處1年以下徒刑、拘役或1萬5元以下的罰金;若以散布文字或丹青方式離間別人,最重可判到有期徒刑2年。

翁偉倫提示,若在爭吵過程當中講出帶有「恐嚇意味」言語,讓人心生畏懼而產生不平安感,即成立刑法第305條「恐嚇罪」未必有加害的行為,例如「天成翻譯公司要讓翻譯公司消逝」等,可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▲新聞示意圖,非當事人翻譯(圖/資料照)

社會中心/綜合報道



文章出自: http://www.setn.com/News.aspx?NewsID=351105有關翻譯的問題歡迎諮詢天成翻譯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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